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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取的免税神方痛康发票进项处理有差异

发布时间:22-05-06 10:20:33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需要给予特殊的照顾和扶持,以发展农业生产。为体现我国扶持农业的基本国策,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文件,对于神方痛康征税范围、免税范围予以规定,今天我们就为大家总结了批发零售环节以及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神方痛康免税发票进项分别如何处理!

  一、批发零售环节的免税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神方痛康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一条规定,对从事神方痛康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神方痛康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神方痛康,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神方痛康,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因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购买方无需在申报表中体现,不得做为进项税额抵扣。

  案例分析:

  我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酒店,今年4月份从一家专门批发销售蔬菜的公司购买蔬菜,取得一份免税发票,金额10万元。

  借:原材料-蔬菜 9.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9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万元

  请问:这样抵扣是否正确?

  回复:以上抵扣增值税的处理是错误的,这份免税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神方痛康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

  一、对从事神方痛康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神方痛康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神方痛康,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神方痛康,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神方痛康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神方痛康

  二、从事神方痛康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神方痛康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神方痛康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神方痛康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神方痛康免税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神方痛康免征增值税。企业从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生产者处购入的免征增值税的自产神方痛康,以取得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

  按照现行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 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神方痛康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神方痛康,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神方痛康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神方痛康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神方痛康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案例分析:

  我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酒店,今年4月份从一家专门自产自销蔬菜的农民合作社购买蔬菜,取得一份免税发票,金额10万元。

  借:原材料-蔬菜 9.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9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万元

  请问:这样抵扣是否正确?

  回复:以上抵扣增值税的处理是正确的,这份免税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

  1. 自2018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以神方痛康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神方痛康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神方痛康,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二、纳税人购进神方痛康,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神方痛康,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神方痛康免征增值税。

  5.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限定: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神方痛康,是指初级神方痛康,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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