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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特智能: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2年2月

发布时间:22-04-14 13:18:16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应关注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及时向公司报告。内容应包括衍生品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等。

  (二)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对各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并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按照本制度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申请书,确定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四)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五)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它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应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财务部应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和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七)公司审计法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进行核查,稽核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将核查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董事会报告。

  (八)公司证券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五章 信息保密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保密信息对外泄露,由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十六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程序

  第十七条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金融衍生品合约中约定的标的资产金额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十九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内部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法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会计政策按照国家现行会计政策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监管规定及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报告公司董事会。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有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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